时间: 2024-12-14 22:34:47 | 作者: 加热蒸发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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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在2024年4月19日15:18-15:43开展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但你公司未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来进行如实标记。
1.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测数据2024年4月19日15:40-15:45存在超标情况,执法人员查阅企业的运维管理台账记录等资料,发现该公司该时段为15:18-15:43为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但未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进行标记的事实);
2.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和运维台账资料,以及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15:40-15:45氧化硫折算、氮氧化物折算、颗粒物折算的数据均出现超标,但未查到该公司2024年4月19日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在线监控仪器维护信息中相应标记情况的事实);
3.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厂区分布、废气点位位置的事实);
4.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厂长刘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2024年4月19日15:40-15:45的二氧化硫折算、在氮氧化物折算、颗粒物折算的数据均出现超标情况,该超标数据是因为第三方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做校准导致的,经查该公司的自动监控运维管理台账有该时段的校准记录,但该公司未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来进行标记的事实);
5.2024年8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李金生在2024年4月19日对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做维护,但双方在2024年未签订运维合同,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毛忠锦仅向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的李金生支付了2024年1-6月的运维费用的事实);
6.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注册信息);
7.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资格,以及废气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有SO2、NOx、颗粒物等为一般污染物);
8.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环保审批意见和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9.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经济场所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飞天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场所租赁的事实);
10.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行灯的身份信息);
11.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刘林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资格、权限);
12.2024年8月29日,由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注册信息);
13.2024年8月29日,由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的身份信息);
14.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属于我市2023年、2024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5.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协议有效期到2024年4月7日的事实);
16.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和完成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15:18-15:43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的事实);
17.2024年8月16日,由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毛忠锦向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的李金生支付了2024年1-6月的运维费用的事实);
18.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
19.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0.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1.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全国个体经营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县诺利兴陶瓷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22.2024年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理应当自行或委托运行维护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不正常的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不正常的情况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今后要按规范要求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不正常的情况,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