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25 14:17:05 | 作者: bob多特蒙德下载
甲公司是某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混合物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为监测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污染情况,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甲公司建设有专门的在线监测站房,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做运营维护。
2020年3月,张某某到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为使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张某某多次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篡改气体分析仪上的氧含量标定量程,将依规定设定的氧含量标定量程由 21% 篡改为18% 至19% 左右,致使监测设备异常监测二氧化硫是否超标排放。2021年6月1 日,该行为被环保部门查获,后张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但对篡改次数供述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甲公司的生产厂长,自己动手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张某某主动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篡改监测数据的犯罪事实,虽对篡改次数有所辩解,但应认定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后果严重,按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入罪要件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3〕 7号)》第一条规定了认定“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十八项具体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种具体情形。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司法实践中发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最常用手法。目前,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些物质并不必然属于“有毒物质”。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即使其未超标排放,也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