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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11-03 10:30:15 |   作者: bob多特蒙德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逐步加强我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履行法定职责,逐步加强我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格外的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100%实施周期检定。

  二、省局对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强制检定的管理、组织工作。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依法实施检定。

  三、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档案包括一图三表一报告。一图是指加油站加油机平面分布图,三表是指加油站基础信息表(附件一)、加油机签封记录表(附件二)和加油站巡查记录表(附件三),一报告是指加油机检定报告(附件四)。档案材料除加油站加油机平面分布图外均应制作成电子文档。

  四、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的年度强检计划。强检计划应当100%覆盖辖区内的加油机,并由各市州局计量行政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强检计划报省局。省局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审批下发当年强检计划。

  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强制检定任务应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所属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天心区、芙蓉区的的蓉区加油机由省计量院检定。承担强检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据强检计划指定的范围和检定周期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指派具备法定资格的检定人员进行检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检定人员到达检定现场后应向被检单位出示检定员证并说明来意,应对被检定单位的资质和待检加油机的外观、主板、电路和机械部分铅封、防作弊功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核查上一个周期检定证书。不得检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加油机,不得检定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油品销售单位(个人)所使用的加油机,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2、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据JJG443-2006《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要求实施检定。依据检定原始记录出具与被检加油机流量测量变换器一一对应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符合加油机检定规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要求。每台加油机检定完毕后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制作《加油机检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当地计量行政管理机构,一份归档保存,一份交被检单位。《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留存副本(或复印件),与检定原始记录(附件六)、《加油机检定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3、对检定首次不合格(示值超差)的加油机,应对流量测量变换器的机械调整装置做调整,调整后应重新进行检定,调节加油机误差使之趋向于零,并在检定原始记录中记载“经调整合格”字样,并将检定周期缩短至三个月。不得对检定再次不合格(示值超差)的加油机进行调整。

  4、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应当粘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证应当与被检油枪一一对应。发现被检加油机检定不合格后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不再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计量行政管理机构,并向其提交《加油机检定报告》和检定原始记录复印件。

  5、对应当使用加油机数据采集器(POS机)启动防作弊功能的加油机进行检定时,应当先使用POS机启动防作弊功能。

  6、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协议方式收取强制检定费,不得以改变检定周期等形式变相加收或减收强制检定费。

  六、质量技术监督计量行政管理机构接到不合格加油机的情况报告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作出以下处理:

  1、加油机外观检查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加油机示值误差超过±0.3%的,责令暂停使用,经维修(调整)且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加油机示值误差合格,重复性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令暂停使用。经维修且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质量技术监督计量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参加辖区内加油机的首次检定和维修(调整)后检定。首次检定和维修(调整)后检定合格的加油机由计量行政管理人员和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的要求共同施加符合标准要求的铅封,经被检单位验收确认后,由行政管理人员制作签封记录。签封记录一份由计量行政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粘贴在加油机的外壳内侧。

  九、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加油机维修报告、备案等制度,监督辖区内加油机使用单位到符合法定要求的维修单位做维修,并派员参加维修前铅封的拆卸、维修后的检定和重新签封。

  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加油机维修企业档案,并对维修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对违法实施加油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全省应当使用统一的加油机检定铅封,铅封由省局统一订制,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计量行政管理机构购领、分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铅封的管理,并建立铅封管理台账(见附件五)。

  1、各市州局每年要对辖区内的加油机检定和监管工作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每年要对辖区内的加油机检定工作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省局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2、各市州、县(市、区)局对辖区内所有的加油站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对有过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计量作弊行为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使用年数的限制较长、故障较多的加油机适当增加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十三、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加油机强检工作自查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应存档备查。

  十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实行计量诚信自我承诺,并在加油站悬挂诚信计量承诺公示牌。公示牌由省局统一统制作,由各市州局购领、悬挂。

  十五、省局每年对全省加油机强制检定管理工作情况做定期通报,并将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十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市州局对不按本意见规定开展加油机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可暂停其检定资格,并有权指定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检定任务。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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